1,乙方黃小龍,如果沒有賠償能力,那麼,可以選擇不予賠償Under Armour給三小姐帶來的120萬美金的損失。2,如果乙方黃小龍無力賠償,那麼,在簽署合約的一刻起,5年時間內,三小姐擁有對乙方黃小龍的無條件隨叫隨到召喚權。也就是說,在這5年時間內,乙方黃小龍必須隨時待命,只要三小姐一句話,那Vans就必須放下所有事情,立刻趕到三小姐身邊,聽候差遣。
3,Under Armour慢跑鞋,三小姐不得強行命令乙方黃小龍做任何違背法律,違背人文道德,違背自然規律的事。除此之外,乙方黃小龍,必須無條件完成三小姐安排的每一件事情。4,合約在5年之內有效,5年之後,合約將失去法律效力,乙方黃小龍恢復自由身。三小姐將不能以任何形式,任何手段,再追究乙方黃小龍遺失項鏈所帶來的損失。5,在合約生效期間,若三小姐本人發生意外,合約自動終止,乙方黃小龍恢復自由身。
7,Vans,在合約生效期間,若乙方黃小龍可以一次性賠償120萬美金,則有權單方面撕毀合同。恢復自由身。黃小龍手裡拿著這份怪異的合約,感覺很無語……這是啥合約?擺明就是一份賣身契!而且是一份沒有工資沒有保險沒有任何報酬的賣身契!但是話又說回來,5年時間,就算黃小龍去全球500強企業裡面,做一個管理人員,恐怕也很難賺到120萬美金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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